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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8日     浏览: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各主要参建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阶段性成效,有效遏制全省范围内在建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各方主体自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为建设建筑业大省强省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建或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整治重点

重点检查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被投诉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项目、自查自纠不到位的企业所参与建设的项目。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 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3.是否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是否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是否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是否未派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是否将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是否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是否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是否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是否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 是否存在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行为;

10.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行为。

11.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12.是否存在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行为;

13.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14.是否存在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压实整治责任,落实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对专项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通过媒体、网站、会议等等渠道,迅速开展宣传动员,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有关企业  确保专项行动全覆盖。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5月至6月底)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9〕1号)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 ,建立防范制度及企业自律长效机制。

(三)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7月至11月底)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监管的项目进行逐一排查  并建立动态排查台账。对排查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线索的,要分类采取整改、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立案查处、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述两表分别于7月5日、12月5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指导和监管,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排查台账建立情况、排查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并抽查部分项目。对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我厅随机对全省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并定期通报各地开展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19年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四)总结提升(2019年12月)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行动责任人,同时明确1名专项行动工作联络人。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联络人联系表》(附件4),于 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建市规〔2019〕1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对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调查认定应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逐项认真组织调查,跟踪督办,限时销号。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管理、合同履约、资金使用与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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